魔术学姐

  • 类型:连载动漫地区:日本年份:2019
  • 状态:已完结 共12集
  • 主演:本渡枫,市川苍,喜多村英梨,高桥李依,浪川大辅,茜屋日海夏
  • 导演:臼井文明,伊部勇志,村山靖,室谷靖
  • 简介:“我和她相遇了……,和虽然可爱却很‘奇怪’的学姐!”  非常喜欢变戏法,却因为怯场而导致失败率100%!?  被这样的..详细>

剧情介绍

“我和她相遇了……,和虽然可爱却很‘奇怪’的学姐!”  非常喜欢变戏法,却因为怯场而导致失败率100%!?  被这样的“学姐”强行要求加入魔术部,结果还被当成“助手”使唤……。  把街头艺人姐弟“阿咲”和“阿正”以及化学部的“斑”都给卷入其中,  学姐今天也精神满满、稍微带些色气地大失败!  画面太美不敢看但还是想看的笨拙戏法搞笑动画!展开全部
《明星大侦探2》05案已尘埃落定,真凶郝鸥已被抓住。但这一期的独特之处在于双“凶手”的设定。另一位“凶手”乔学生,因父亲贾天王被甄花旦害死,误将被鸥记者捂死的甄花旦尸体当成活人放火“杀人”。节目里面的并没有给出乔学生的行为定性。对此,观众也众说纷纭。

乔学生的行为无疑是错误的。此处仅就乔学生是否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进行解析,并不作道德上的考量。乔学生的行为形式上可能触犯的“罪名”有四个:一、故意杀人罪,二、放火罪、三、侮辱尸体罪,四、网络诽谤罪。他的行为是否需要构成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必须弄清这个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的相关论述。下面,一一进行解析:

一、 故意杀人罪

在片中,撒贝宁说:“对象不能犯,目标不能犯。一般会当做犯罪未遂来处理。所以他仍然是一种犯罪行为。”

那么何为“犯罪”?我国《刑法》里的定义是这样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所定义的犯罪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性: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性。

误将尸体当成活人进行“杀害”,此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又称“不能犯”。现代各国刑法或刑法理论上,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未遂形态的一对类型之一,其对称为“能犯未遂”。因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其犯罪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而使犯罪停止在未遂形态。中国刑法理论主要将之又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表现形式。明显乔学生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

不能犯未遂与我们常听到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的犯罪未遂是一回事吗?是否属于犯罪?首先不能犯未遂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犯罪未遂完全是两个概念,犯罪未遂是一种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会比照犯罪的既遂从轻处罚。第二个问题则需要进一步论述。

不能犯未遂是不是犯罪,在刑法学理论里一直有争论我就不去展开。是否构成犯罪以行为人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来判定更加具体且具操作性,因此,司法实践中主要以行为人行为是各符合犯罪构成来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犯罪构成由: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一个犯罪行为必须同时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自然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乔学生符合。

犯罪主观方面,乔学生主观上积极追求甄花旦死亡的结果,存在故意杀人的直接故意。

犯罪客观方面,乔学生采取用火锅燃料点燃甄花旦所在的沙发,欲“烧死”受害人。到此为止,乔学生的行为似乎都完全符合,但还有最后一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

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特定自然人的生命权。乔学生实施放火行为时,甄花旦已经死亡,其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尸体在刑法学上应该是“物”,物明显不具有生命权,无法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乔学生的行为在客体方面不符合,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放火罪

那乔学生的放火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呢?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及重大公私财物安全。

乔学生的放火行为主观上是明确的只想“烧死”甄花旦,并没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及重大公私财物安全的故意。因此,显然不构成放火罪。

本案中乔学生烧的是死在沙发上的甄花旦,后果也很明显只烧了沙发及尸体,连两边的墙都没有多少被烧的痕迹。这个行为如果非要说侵害了什么客体,那应该是何美男家中沙发的财产权。被烧坏的沙发属于公私财物财产权,如果价值不大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构不成刑事犯罪,可适用《治安管理法》中故意毁坏财物的相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三、侮辱尸体罪

那么乔学生放火烧坏甄花旦的尸体,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呢?

“盗窃、侮辱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

本案与盗窃尸体毫无联系。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才是定侮辱尸体罪的关键。而乔学生并不知道自己烧的是尸体,而不是活人,他放火的目地是置尸体于“死”地,并非侮辱尸体,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谁的感情。而且本罪的客体是侵犯社会风尚,客体也完全不对。所以,此条罪名依然不成立。

四、网络诽谤罪

乔学生购买9个手机,受撒微笑之托,注册大量ID化身水军在网络上攻击甄花旦,甚至助推#让甄虚伪滚出娱乐圈#的话题升上热搜榜首。这样的行为构成网络诽谤罪吗?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而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网络诽谤罪的前提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更适合这一条罪名的并不是乔学生,而是甄花旦。甄花旦乱丢烟头引发火灾烧死贾天王在先,捏造事实嫁祸郝巨星在后。造成郝巨星不堪网络暴力跳楼自杀的严重后果,甄花旦取代郝巨星的地位成为公司一姐。甄花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而乔学生成为幕后推手在网络上讨伐甄花旦称其为“甄虚伪”并非捏造事实。所以,此条罪名依然不成立。

还有些观众说乔学生在众人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时,便主动承认了“罪行”,可以当成自首情节,法律可以从轻处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实际上综合上述论证,基于乔学生的行为不是犯罪,所以就不存在自首。

乔学生为父报仇采用个人私刑方式解决明显是错误的。但现代刑法学也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乔学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社会生活千变万化,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滞后性,做不到绝对的公平公正。而国家的任何政令和法律的推行都需要给社会和民众一定的适应时间。象《刑法》这样的国家基本法律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否则只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也会使公民无所适从。针对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法律上还有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对原有法律打补丁,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出台速度也算及时。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不可能做到规范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更没有绝对的公平公正,法律只能尽大努力做到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保证犯罪人受到刑事惩罚,无罪的人不受非法刑事追究。

以上仅为个人粗浅认识难免有疏漏之处,说得不对还望不吝指教。

猜你喜欢

本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本站不存储、不制作任何视频,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健康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